
近年来,法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呈现出显著加强本地雇员权益保护、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并相应拓展母公司法律责任边界的趋势。这一系列变化,集中体现于旨在限制工厂关闭的“Florange法案”、允许在破产程序中追索母公司资产的“Lex Petroplus”立法,以及劳工法院发展的“共同雇主”理论。这些动态虽以保护就业和社会稳定为政策初衷,却实质性地增加了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以集团化模式运营的跨国公司在法国投资的法律不确定性与运营风险。本文将系统梳理上述法律动向的核心内容,并评析其对国际投资者构成的潜在挑战。
Florange法案:
非破产情形下关闭生产设施的
强制出售义务及其合宪性边界
“Florange法案”于2014年2月24日由法国议会最终颁布,其立法背景直接关联政治承诺,旨在应对大规模裁员和工厂关闭引发的社会关切。该法案的核心机制是,对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团)公司,如其计划关闭在法国的、拥有至少50名员工的生产设施并导致大规模裁员,且公司本身并未进入破产程序,则其负有法定义务积极寻找买家以接管该生产设施,作为关闭并裁员的替代方案。
法案设定了一套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必须将重组计划通知工会(企业委员会),并启动为期三个月的“尽最大努力”寻找买家的过程。在此期间,所有员工亦有权参与并提交收购要约。三个月期满后,企业委员会有权审查首席执行官的努力程度。若其认为公司未认真履行寻找买家的义务,或无理拒绝了可信的收购要约,则有权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案原规定,商事法院不仅有权审查公司是否履行义务,甚至可自行评估收购要约的严肃性并判断是否应予接受。对于未能合规的公司,法案原设定的罚金高达法定最低月工资的20倍乘以因此损失的岗位数量,惩罚性色彩极为浓厚。
然而,该法案因被批评过度干涉企业经营自由和财产权而受到合宪性挑战。2014年3月27日,法国宪法法院作出部分违宪的判决。宪法法院明确指出:首先,法案规定公司仅能在“出售将危及整个企业活动”的风险这一严格限定的情形下才能拒绝收购要约,此规定妨碍了公司预见和应对经济困难的能力;其次,授权商事法院代替管理层判断收购要约的严肃性并作出决定,构成了对管理者经营决策权的不当取代。基于上述理由,宪法法院宣布这两项核心条款违宪并无效。同时,法院认为原法案中按岗位损失数量计算的巨额罚金比例失衡,亦宣布相关罚则条款无效。经此合宪性审查后,“Florange法案”的剩余条款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此判决清晰地划定了法国立法在追求社会保护目标时的宪法边界,即不能实质性剥夺企业的基本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分权。
Lex Petroplus立法:
子公司破产程序中
母公司资产的保全与追索风险
与针对运营中企业的“Florange法案”相呼应,法国在破产法领域亦通过“Lex Petroplus”立法(2012年3月12日第2012-346号法律)强化了对债权人特别是员工权益的保护,并显著增加了母公司资产被卷入子公司破产程序的风险。
该法允许破产法院应管理人、债权人代表或清算人的请求,在清算、重整及保护程序中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事实上的管理人,如过度干预子公司经营的母公司)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预防性扣押。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子公司的管理者(可能包括母公司)在可能对其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生效前转移资产。在法国破产法下,若公司资不抵债,其法定或事实管理者可能因管理过错导致资产减损而被判令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外,在母公司资产与子公司资产混同,或子公司被视为“壳公司”的情况下,法院可裁定将破产程序延伸至母公司。
“Lex Petroplus”更进一步规定,若被保全的资产属于易腐品或保管成本高昂,破产法官可批准管理人出售该资产,所得款项存入指定托管账户。尤为关键的是,法官可下令将变卖资产所得款项,用于支付维护该资产产生的费用,或清偿因该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法与生态义务”,特别是在破产债务人自身资金不足时。这实质上为在子公司破产后,动用被扣押的母公司资产来支付员工安置费用或环境清理成本提供了法律通道。尽管该立法因应特定破产事件仓促出台,其合宪性与适用范围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且对注册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司的资产适用会受到《欧盟破产条例》自动承认原则的限制,但它无疑向投资者发出了明确警示:在法国,子公司破产的财务后果存在穿透至母公司资产的法律可能性。
“共同雇主”理论:
劳工司法实践对母公司连带责任的扩张
法国劳工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的“共同雇主”理论,是母公司责任扩张在劳动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根据传统的公司法原则,集团内的每个法人实体独立承担自身义务。然而,近年来法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逐渐突破这一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将母公司认定为法国子公司员工的共同雇主。
法院确立责任的核心标准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决策权”和“支配性干预”,从而导致子公司在经营上依赖于母公司。判断这种依赖关系的具体考量因素包括:母公司是否控制子公司、谁负责制定产品价格、产品是否主要供应给集团内公司、谁做出战略决策,以及最关键的一点——谁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在一起标志性判决中,法国最高法院正是基于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由母公司集中管理、法国员工直接听从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指令的事实,认定在母公司与员工之间形成了直接的隶属关系,从而判决母公司作为共同雇主,对其子公司裁员产生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司法动向意味着,外国投资者若想隔离其在法国的子公司所引发的劳动法风险,必须确保该子公司在运营上,特别是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享有真实且可见的自主权,避免被认定为母公司的“工具”或“延伸”。
综合评析与对投资者的启示
综上所述,法国近年的法律环境演变体现出强烈的“保护主义”倾向:在运营阶段通过“Florange法案”限制企业退出自由;在破产阶段通过“Lex Petroplus”立法试图穿透法人面纱追索母公司资产;在劳动关系中通过“共同雇主”判例让母公司为子公司员工承担责任。尽管宪法法院对“Florange法案”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立法对经济自由的过度限制,但整体趋势无疑增加了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
对于国际投资者而言,这些动态构成了在法投资必须审慎评估的法律风险:第一,投资结构设计需更加注重风险隔离,审慎评估母子公司的管控尺度,特别是在人力资源、财务等关键职能上的安排。第二,退出策略,特别是涉及产能调整和关闭工厂的计划,必须提前进行详尽的法律合规评估,充分考虑冗长的协商程序和潜在的强制出售义务。第三,需意识到子公司经营失败可能带来的“溢出”风险,母公司资产不再绝对安全。这些因素叠加法国本就严格的劳动法规和较高的运营成本,已在客观上影响了其投资吸引力,部分调查显示国际投资者对在法开展工业活动意愿下降。
因此,计划或已在法国拥有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应充分重视上述法律变化,在投资决策、公司治理、日常运营及退出规划的全流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通过优化架构和审慎操作来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合规挑战,以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有效管理和控制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

古陈博 律师
► 现任职务: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州市侨界青年联合会会员;
“千篇万律”系列活动常驻嘉宾。
►教育背景: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刑诉方向)
► 擅长领域:
刑事领域:经济犯罪辩护
商事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争议解决、公司治理,涵盖房地产、制造业、零售、建材、电力等行业,擅长债权审查、财产确权及重整方案设计。
► 业绩简介:
刑事领域:
合办案件:黄某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协2024年度业务成果奖;
曾在经办的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商事领域:
参与某退市电力企业合并重整案破产信托业务;
作为股东代理人,参与珠海某大型民宿酒店强制清算案;
协助福建泉州地方国资委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主办某零售企业破产清算案,清理债权超两亿元。
► 学术成果:
《浅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思路修正及制度完善》(载《破产法实务》)
《ADR程序重整原因识别机制对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指引》(东南破产法论坛三等奖、破产法治·佛山论坛三等奖)
► 联系方式:18211395328(微信以及手机号,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





上述加盟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撰稿|古陈博
编辑|黄菱筠
审定|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