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2025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正式施行,反洗钱监管力度全面升级,律师行业已被明确纳入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视野。然而,部分律师同仁对此仍存在“无感”与“无关”的认识误区,认为反洗钱只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与律师执业无涉。事实上,律师从事特定业务时依法负有反洗钱义务,若不履行或履职不当,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触及刑事红线。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梳理律师执业中的洗钱风险识别要点与防范实务,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法律依据:
律师反洗钱义务的法定边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明确,律师事务所属于履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机构范围。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据此,律师并非在所有业务中均负有反洗钱义务,而是在从事以下五类特定业务时触发法定合规要求:(一)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二)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三)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四)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五)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此外,《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亦明确适用于提供上述特定事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建立“业务类型决定义务有无”的基本认知框架——既不必因过度恐慌而将所有业务均纳入反洗钱合规范畴,亦不可因忽视而完全放弃合规义务。
二、以案为鉴:
律师执业中的洗钱罪刑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或转移财产等行为,构成洗钱罪。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条文中“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进一步扩张了洗钱罪的刑事法网。
从司法实践看,“明知”的认定标准已从“确定知道”扩展至“应当知道”,司法机关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的情况、转换转移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律师因职业身份在资金流转环节具有信息优势,该优势可能成为“应当知道”的认定基础。下列三个典型案例值得警醒:
案例一:杨某洗钱案。杨某与毒品犯罪人唐某系同居关系,唐某将毒品犯罪所得640万元交由杨某,杨某通过利用他人账户多次转账、取现等方式隐匿钱款来源和性质,部分用于购买住房、轿车及理财产品。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杨某曾参与讨论制毒工具等情节,足以认定其对唐某从事毒品犯罪具有明知。该案提示,司法机关认定“明知”时,会结合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参与程度等综合判断。
案例二:曾某洗钱案。曾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熊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仍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全部用于该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此外,曾某在熊某被立案侦查后,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作协议,意图隐匿赃款。法院认定曾某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该案揭示,公司设立、股权代持、企业并购等非诉业务中,律师若未尽到对客户资金来源的审慎核查义务,极易被裹挟进入洗钱链条。
案例三:王某洗钱案。王某明知牟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转换为合法财物,涉案金额25.95万元。法院认定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警示,虚构委托关系、虚开发票、出具不实法律意见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使用赃款支付律师费”的司法实践倾向。在安徽蚌埠常某某案、湖北通城胡某案、广州刘某某案及河南民权杨某案等多起案件中,司法机关均认定: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上游犯罪,仍将赃款用于支付律师费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一个环节,该部分金额应计入洗钱数额。因此,律师在收取费用时,须对资金来源保持合理警觉,特别是涉及大额现金、第三方代付等异常情形时,应及时留存立案笔录、收费说明等证明文件,以证明自身已尽审查义务。
三、风险识别:
律师行业洗钱风险信号清单
律师在执业中应当从客户、业务、地域与渠道三个维度构建风险识别框架,对出现以下异常信号的情形保持高度警惕:
当事人行为异常:对身份、受益所有人、资金来源过于保密或回避;通过代理人或中间人处理事务,无正当理由避免主动联络;不愿意提供交易通常所需信息和文件。
交易结构异常: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目的或法律原因;当事人在不具备商业合理性的情况下要求创设复杂所有权结构或多层嵌套架构。
资金流转异常:资金来自与当事人无明显关联的第三方;交易涉及不合比例的大额现金,与当事人经济状况明显不匹配。
委托行为异常:当事人要求以超乎常速完成交易或频繁更换律师;委托律师处理资金事务而非寻求法律意见。
上述任一风险信号出现,即应启动强化尽职调查程序。
四、合规落地:
尽调、报告、核查三大核心义务
律师从事特定业务时,应构建“三道防线”落实反洗钱合规义务:第一道防线是客户尽职调查,第二道防线是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第三道防线是制裁名单核查与资料保存。
客户尽职调查。在承接五类特定业务、怀疑涉嫌洗钱、对客户身份资料真实性存疑三类情形下,必须启动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内容涵盖核实当事人身份、了解业务目的与性质、识别并核实受益所有人三项核心要求。对法人客户,还应特别核查名称及法律形式证明、高管信息、实际经营地址、所有权与控制结构。涉及外国政要、非面对面交易、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业务等高风险情形时,应实行管理层审批、核实资金来源、持续动态监测的强化尽调措施。
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实行“零金额门槛”原则,不论资金金额大小,只要有合理怀疑即应报告。报告范围延伸至案外第三方。需特别注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依法应当保密,严禁向当事人透露已提交报告的任何信息。
制裁名单核查与资料保存。根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律师承接业务时应对上述三类法定管控名单进行动态获取与全量核查,一旦命中名单,应立即终止服务,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三方报告。在资料保存方面,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五、十条红线:
不可触碰的执业底线
基于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律师执业中不得触碰以下十条红线:(一)禁止为身份不明、匿名或假名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二)禁止明知或合理怀疑涉洗钱仍继续提供服务、隐瞒可疑情况不报告;(三)禁止泄露可疑交易报告或反洗钱调查信息;(四)禁止委托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无反洗钱履职能力的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五)禁止为命中制裁名单的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六)禁止伪造、篡改、销毁尽职调查、监测或报告档案资料;(七)禁止以“金额小、业务常规”为由豁免尽调或报告义务;(八)禁止在未核实实际委托人身份的情况下仅凭第三方介绍承接业务;(九)禁止协助当事人隐匿、转移涉洗钱资金或资产;(十)境外分支机构禁止执行低于我国反洗钱标准的管控要求。
违反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责任是多层次的。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构成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面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且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责任方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行业责任方面,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律所作为机构,若未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或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同样面临停业整顿、罚款乃至吊销执业证书的风险。各责任可以并行追究,律师切不可心存侥幸。
律师及律所反洗钱合规不是负担,而是执业安全的保障。从法律服务提升到法律风险管理,是法律环境对律师行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共同筑牢律师行业反洗钱风险防火墙,守护行业健康发展与执业安全,是每一位律师的责任。回到实务操作层面,律师业务凡是涉及资金流转,接案之前务必先问一个终极问题:它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古陈博 律师
► 现任职务: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州市侨界青年联合会会员
广州市多元解纷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番禺区归国华侨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顾问
广州市番禺区侨界菁英联合会监事
千篇万律系列活动常驻嘉宾
►教育背景: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刑诉方向)
► 擅长领域:
刑事领域:经济犯罪辩护
商事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争议解决、公司治理,涵盖房地产、制造业、零售、建材、电力等行业,擅长债权审查、财产确权及重整方案设计。
► 业绩简介:
刑事领域:
合办案件:黄某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协2024年度业务成果奖;
曾在经办的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商事领域:
参与某退市电力企业合并重整案破产信托业务;
作为股东代理人,参与珠海某大型民宿酒店强制清算案;
协助福建泉州地方国资委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主办某零售企业破产清算案,清理债权超两亿元。
► 学术成果:
《浅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思路修正及制度完善》(载《破产法实务》)
《ADR程序重整原因识别机制对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指引》(东南破产法论坛三等奖、破产法治·佛山论坛三等奖)
► 联系方式:18211395328(微信以及手机号,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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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古陈博
编辑|黄菱筠
审定|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