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施行,明确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作为跨境贸易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已被置于反洗钱监管的前沿。与此同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推动"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在全球落地,要求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切实承担"守门人"责任。在此背景下,梳理跨境贸易洗钱风险形态,明确律师法定合规义务,识别执业过程中的风险边界,已成为每一位从事跨境业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执业基本功。
一、监管框架:
从FATF标准到国内法落地
FATF作为全球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核心标准的制定者,自1989年成立以来,持续推动各成员将律师等专业服务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强调对高风险领域加大监管力度而非"一刀切"式管控。我国作为FATF成员,在迎接第四轮评估后加速推进国内反洗钱法律制度完善。
新《反洗钱法》确立了"预防、监控、处置"三重合规体系,其核心变化之一在于将特定非金融机构明确纳入义务主体范围。该法第六条要求金融机构和依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其中,受益所有人穿透核查是此次修法确立的核心要求,需穿透至最终控制的自然人,不留监管盲区。
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司法部及律师协会等多部门陆续出台配套指引,监管规范正从原则走向细则。律师及律所必须清醒认识到: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不以主观明知为前提,"应知而未尽职"同样构成责任基础。
二、跨境贸易洗钱:
典型手法与识别要点
跨境贸易洗钱(TBML)是指通过贸易活动掩饰犯罪所得、使其来源合法化的行为。由于全球贸易体量庞大、交易方式多样、国际间数据交换验证不足、海关执法资源有限,加之传统洗钱手段管控趋严,贸易洗钱已成为犯罪分子转移大额非法资金的优先选择。专家指出,贸易洗钱在转移大额资金时的效率可达其他方式的十倍。
从手法演进看,贸易洗钱已从早期简单的高开或低开发票,发展为涉及空壳公司、循环贸易和地下钱庄的复杂策略。常见手法包括:通过虚报发票金额转移价值的商品高开或低开发票;虚报货物数量的超量或欠量发货;卖家不发货仅出具虚假单据的虚构交易;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重复开票;提单记载与实际装运货物严重不符的货物描述失实;同一商品经多个司法管辖区反复转运却无明显经济原因的循环交易;利用壳公司实现资金快速流入流出;通过"地下钱庄"实现境内外资金各自循环流动;以"内保外贷"名义由国内公司为离岸子公司异常代偿债务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张某群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买卖外汇案,集中展示了虚高定价贸易洗钱的"闭环运作"逻辑。该案中,境内A公司(宝某电子)生产廉价电子产品,境内B公司(乐某供应链)签订虚假合同、接收虚高发票,境外C公司(香港顺某贸易)接收货物后作废品处理。资金流上,由张某群等人通过境内账户垫付资金,再经由境外公司以美元形式伪装出口货款流入B公司,B公司结汇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最终资金回流至张某群等人手中,完成骗税与非法换汇的双重犯罪目的。该案集骗税、非法经营、虚开发票于一体,利用真实贸易流程(报关、结汇)作为掩护,手法隐蔽,反映出多重犯罪交织的法律评价维度。
对律师而言,识别跨境贸易洗钱风险应把握三项核心审查标准:一是交易真实性,核实交易背景、货物是否真实流转;二是价格公允性,判断定价是否偏离市场合理区间;三是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性,关注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具体操作层面,应重点审查发票金额与市场公允价格的偏离度、合同条款与货物描述的真实性、提单等运输单据的可靠性、交易结构是否异常复杂、资金流向是否与正常商业逻辑相符等"红旗指标"。
三、律师的合规义务与风险识别
律师在跨境贸易法律服务中的反洗钱义务,贯穿"事前尽职调查、事中持续监控、事后及时报告"全流程。
事前方面,客户尽职调查(CDD)是基础防线,要求核实客户真实身份、了解客户经营范围与业务模式、评估交易与其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匹配性。当涉及高风险客户或业务时,须升级为强化尽职调查(EDD),包括穿透核查受益所有人至最终控制的自然人、深入了解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高风险客户关系进行持续监控。
事中方面,合同审查与单据核验是识别风险的关键抓手。合同审查应把握三个维度:交易主体审查,核实合同双方真实合法、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警惕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不匹配的空壳公司;结算条款审查,严禁无关联第三方代付代收、核查预付全款等非常规结算的商业合理性、确保收款账户与合同主体一致;贸易条款审查,商品描述需具体明确并与实际业务匹配、价格条款是否偏离市场公允价、交付验收安排避免为虚假贸易留下空间。单据核验方面,应坚持"三单"一致性核查——发票的开票主体、品名、金额、数量与合同一致,报关单的商品编码、价值与发票一致,提单的收货方、商品描述与上述单据一致,并通过单一窗口、船公司官网等官方渠道验证单据真伪。同时交叉验证物流轨迹的合理性以及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度,警惕关联方交易与资金回流风险。
资金来源与支付方式审查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美国律师因接受贩毒集团非法资金而卷入洗钱案、律师接收56万美元现金律师费后承认洗钱指控、法国律师按月领取黑手党"薪水"为其提供非法服务等案例表明,不仅要追问"钱从哪里来",更要警惕资金的异常属性与支付方式的非常规性。大额现金支付、无具体服务内容的长期"顾问费"、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的支付安排,均须启动最高级别尽职调查。
事后方面,当执业过程中发现可疑交易且客户无法合理解释时,必须启动可疑交易报告程序。识别可疑交易应重点关注三类"红旗指标":定价与结算异常,如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偏离超过30%)、预付款比例过高或要求全款预付、结算货币与交易背景不符、资金流形成境内外循环闭环;交易单据异常,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单据相互矛盾、单据内容模糊或有伪造痕迹、提单关键信息与付款人不一致;客户行为异常,如只关心资金转移而漠视交易细节、频繁变更交易对手或结算方式、拒绝提供尽职调查信息或提供信息相互矛盾、涉及政治公众人物(PEP)及其关系人。任一红旗指标出现且客户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均须立即启动报告程序。
四、律师-客户保密特权与
报告义务的边界
律师-客户保密特权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伦理要求,但这一特权并非绝对。其存在的前提是沟通服务于合法目的。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客户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时,保密义务让位于报告义务。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三类高风险业务类型:一是滥用委托人账户转移资金却未提供实际法律服务;二是设立空壳公司或信托掩盖资产所有权;三是参与虚假诉讼以骗取司法背书合法化非法资金。此外,根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要求,涉及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律师在涉及上述名单主体时须履行相应报告义务。
关键判定标准在于"明知"或"应知":发现疑点必须报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报告义务针对的是可疑交易本身,而非所有客户信息,律师的正常法律服务沟通仍受保密特权保护。
五、高风险业务的差异化尽调管理
依据"风险为本"原则,律师应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配置差异化尽调资源。
虚拟货币相关客户风险极高。监管已明确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利用其跨境转移资金属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出海"服务或法律支持,此类业务原则上应拒绝承接。
大宗商品贸易客户需重点核查贸易资质(进出口权、行业许可)、供应链真实性(上下游企业)、价格公允性(偏离市场价超过30%即属异常)以及物流单据的真实性(提单、仓单等)。
涉及离岸架构的业务应审慎评估其合规性,重点关注三个维度:商业实质——是否具有真实的经营场所、员工和业务;功能定位——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及承担的风险;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身份及背景。离岸架构本身并非违法,但多层架构模糊资金来源与流向、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异常资金代收代付,均属典型风险信号。
在管理措施上,高风险业务应执行强化尽职调查、团队联合审批、持续监控与快速上报;中风险业务执行标准尽职调查、定期复核客户信息、关注单据合理性;低风险业务可简化尽调流程,但仍需警惕异常交易的出现。
六、律所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英国某律所因未对高风险客户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失效、未能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而被卷入洗钱案,罚金虽仅为1.5万英镑(明面),但其违规事实所反映的内控缺失教训具有普遍警示意义:反洗钱合规是全球趋势,合规水平取决于制度与执行而非律所规模,合规投入远低于违规可能带来的罚款与声誉损失。
律所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围绕"制度—执行—培训—档案"四位一体展开。制度层面,设立合规官或合规部门统筹全所合规工作,制定合规政策与操作流程,建立客户和业务持续风险评估机制,对高风险业务实行双人复核与集体审批。执行层面,明确可疑交易发现、分析、上报的步骤与责任人,制定应对监管检查的流程与沟通策略,完善危机公关预案。培训层面,保证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四次,对关键岗位进行专项深入培训,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合规档案管理是证明律所已尽审慎义务的关键证据。档案内容应完整保存客户身份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证明等)、尽职调查记录(尽调报告、风险评估表、沟通记录等)以及业务与审查材料(合同、发票、审批记录、合规意见等)。保存期限上,一般业务自业务终止后至少保存10年,涉及可疑交易或涉嫌犯罪的业务自案件终结后延长10年。档案管理还应注重多语言归档与电子档案安全,以备应对监管检查时提供履行合规义务的有力证据。
结语
反洗钱监管趋严,律师的"守门人"责任日益重大。跨境贸易领域的洗钱风险形态复杂多变,律师唯有将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等法定义务嵌入日常执业的每一个环节,方能在服务客户的同时守住执业安全底线。正如新《反洗钱法》所确立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涉嫌犯罪时,保密义务必须让位于报告义务。每一位律师都应当时刻警醒:当好风险"守门人"而非"帮凶",既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国家要求,也是守护行业声誉与个人执业生涯的必然选择。

古陈博 律师
► 现任职务: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州市侨界青年联合会会员
广州市多元解纷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番禺区归国华侨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顾问
广州市番禺区侨界菁英联合会监事
千篇万律系列活动常驻嘉宾
►教育背景: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刑诉方向)
► 擅长领域:
刑事领域:经济犯罪辩护
商事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争议解决、公司治理,涵盖房地产、制造业、零售、建材、电力等行业,擅长债权审查、财产确权及重整方案设计。
► 业绩简介:
刑事领域:
合办案件:黄某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协2024年度业务成果奖;
曾在经办的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商事领域:
参与某退市电力企业合并重整案破产信托业务;
作为股东代理人,参与珠海某大型民宿酒店强制清算案;
协助福建泉州地方国资委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主办某零售企业破产清算案,清理债权超两亿元。
► 学术成果:
《浅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思路修正及制度完善》(载《破产法实务》)
《ADR程序重整原因识别机制对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指引》(东南破产法论坛三等奖、破产法治·佛山论坛三等奖)
► 联系方式:18211395328(微信以及手机号,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





上述加盟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撰稿|古陈博
编辑|黄菱筠
审定|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