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困境的预防与债务重组早已超越单一法域的范畴,成为一项兼具国内法精细操作与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复杂工程。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其企业困境处置法律体系在秉承自身传统的同时,亦积极回应欧盟一体化指令并吸收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制度框架。本系列文章的上篇已对法国困境企业预防与重组程序的基本类型与流程进行了梳理,本篇将聚焦于两大核心前沿议题:一是跨境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主要利益中心”认定规则及其对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影响;二是2021年法国为转化欧盟《预防性重组框架指令》而进行的重大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深刻重塑了重组程序的核心机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显著的借鉴价值。
一、 跨境破产的基石:
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规则与法律适用
当债务人的资产、债权人或业务活动分布于多个法域时,确定何国法院拥有开启主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以及适用何国法律,成为跨境破产面临的首要挑战。欧盟《第2015/848号条例》所确立的“主要利益中心”制度,为此提供了统一的连接点规则,其影响力已辐射至全球跨境破产实践。
根据欧盟条例,COMI被定义为“债务人通常管理其利益并可为第三方所确知的地点”。该定义包含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债务人利益管理的“经常性”,二是该地点对债权人在内的第三方具有“可确知性”。为保障法律确定性,条例设定了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对于法人或公司,其注册办公地点即被推定为COMI所在地。然而,为防止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时进行择地诉讼,条例特别规定,若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程序申请前的三个月内转移了注册办公地点或主营业务地,此项推定不予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推翻注册地推定需要提出“一系列相互吻合的证据”。欧洲法院与法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步发展出认定COMI的层级化标准。近期判例显示,关于公司债务重组谈判所在地被视为确定COMI的首要考虑因素。其次,公司的中央管理机构所在地亦是重要指标,但判例明确指出,仅凭此一点不足以单独推翻注册地推定。法院需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债务人实际的管理、监督及利益管理中心,且该中心必须能为第三方所确知。
法国南泰尔商业法庭在EMTEC案中,曾运用一组客观标准来界定COMI,包括:公司战略制定地、人力资源与综合管理层所在地、财务与会计管理地、采购管理地、信息技术与物流管理地、商业政策决策地、现金流管理地、董事会会议举行地、主要合同适用法律、客户业务关系所在地以及银行债权人所在地。这一系列标准体现了法院在审查时对债务人“实际经济活动中心”的全面探寻。在Coeur Défense案中,法国最高法院则基于以下事实认定COMI位于法国:公司的决策与战略中心位于法国并与其法国子公司混同;公司全部资产位于法国;信贷及担保文件受法国法管辖并在巴黎签署。这些判例共同揭示,COMI的认定是一个以事实为导向的证明过程,旨在穿透公司形式,定位其真实的经济生命中枢。
COMI的最终确定,直接解决了跨境破产的两大核心问题:其一,确定了有权开启主要破产程序的成员国法院;其二,决定了适用于该主要程序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且该法具有普遍效力,及于债务人位于各处的资产。值得注意的是,COMI规则原则上适用于法国法下的各类司法重整程序,但不适用于调解等庭外和解程序。此外,当主要程序在COMI所在国开启后,在债务人设有“营业所”的其他成员国,仍可能开启仅处理当地资产的次要破产程序,除非主要程序的管理人承诺在当地遵守该国的债权清偿与优先权规则。
二、 制度革新:
2021年法国破产法改革的
核心内容与实务影响
为转化欧盟《预防性重组框架指令》,法国于2021年9月15日颁布了第2021-1193号条例,并于同年9月23日发布了配套实施法令。此次改革并非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对法国《商法典》第六卷“企业困境”部分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旨在提升预防性重组效率、平衡各方利益,并永久性地纳入了新冠疫情期间的一些临时有效措施。
(一) 预防性程序的强化
改革首先强化了作为前置预防程序的“调解”程序。新法规定,即便债权人未发出付款催告或提起诉讼,只要其未在调解人规定的期限内同意中止行权,债务人即可请求法院院长依据《民法典》第1343-5条,将债权到期日推迟至调解程序结束。此举显著增强了调解程序的中止效力,为庭外重组争取了更稳定的谈判期。同时,改革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其中关于如何处理此类终止或解除后果的条款效力。这直接回应了此前判例法带来的不确定性,旨在确保为执行和解协议而提供的担保不会因后续进入司法程序而自动失效,从而鼓励债权人在调解阶段提供新融资。
(二) 加速保护程序的整合与升级
改革将原有的“加速保护程序”与“加速财务保护程序”合并为统一的“加速保护程序”。新程序不再局限于大型企业,但要求申请企业的财务报表须经审计师认证或由会计师编制,且必须在申请前启动调解程序,并在调解框架内拟定保护计划草案。程序的最长持续时间从3个月延长至4个月。最为关键的变革在于,加速保护程序中必须设立“受影响方组别”,计划仅对组别成员的权利产生影响。这使得加速程序从一种相对简化的程序,转变为一种具备完整分组表决机制的正式重整程序。
(三) 保护与司法重整程序的深层变革
1.程序期限与融资保护:普通保护程序的观察期最长时限从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同时,改革永久性地设立了“保护特权”与“重整特权”,为在观察期内为维持企业经营、或在计划执行期间为实施计划(包括修改后的计划)而提供的新现金融资提供优先受偿权。这与我国破产实践中对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的理念有相通之处,旨在激励新资金进入困境企业,保障程序推进和企业持续运营。
2.从债权人委员会到受影响方组别:改革以“受影响方组别”制度取代了原有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门槛(以集团层面计算:雇员超过250人且营业额超过2000万欧元,或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的企业,设立组别是强制性的。组别由司法管理人负责组建,需基于客观、可验证的标准,确保组内成员具有足够共同经济利益。法律要求至少区分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受影响方、无担保债权人以及权益受计划调整的股东。组别的设立必须考虑债权人之间的协议。这一制度设计,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的规定在功能上类似,均旨在对不同性质和优先顺位的权益进行区分和集体决策,但法国法将股东明确列为可能的表决组,是一大特点。
3.计划通过机制的重构:计划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通过:一是获得所有受影响方组别的批准(每组需获得参与表决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是在符合严格条件时,通过“交叉强制批准”机制强行批准。后者是本次改革引入的美国Chapter 11破产制度中的重要工具。根据新法,即便部分组别反对,只要计划获得“多数组别”(且其中至少包括一个由担保权人或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人组成的组别)批准,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法院仍可批准该计划:
绝对优先规则:反对计划的组别必须获得全额清偿,其清偿方式与顺位低于其却能在计划中获得偿付或权益的组别相同或等价。换言之,反对组别的受偿优先权必须得到尊重,在其未获全额清偿前,顺位更低的组别不能获得任何偿付或保留权益。
公平对待:同一组别成员获得公平对待。
债权人最佳利益测试:任何持反对意见的单个债权人在计划下所获清偿,不得低于假定企业立即进入司法清算程序时其所能获得的清偿。 这一机制在保护反对组别法定优先权的前提下,赋予了法院在特定条件下打破僵局、推动重整计划通过的权力,有助于防止少数债权人阻碍对整体有利的重整。
4.股东权利的处理:改革明确,权益受计划调整的股东将组成独立的受影响方组别参与表决。对于大型企业,在满足严格条件(如保留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不得强制转让异议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前提下,甚至可以对异议股东组进行“强制批准”,通常表现为通过增资扩股对其进行稀释。这标志着法国破产法对股东在重整中地位的认识发生了重要转变。
5.其他调整:在保护程序中,提出计划的权利现专属于债务人;而在司法重整程序中,受影响方仍可提出替代性计划。若计划未获通过,在保护程序中,仅当未设立受影响方组别时,法院方可对债权人施加统一的债务延期清偿;而在司法重整程序中,无论是否设组,法院均有权施加此种统一安排。
(四) 清算程序的微调
改革扩大了简易司法清算程序的适用范围,将所有不持有不动产资产的个体经营者纳入其中,并整合了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则。
三、 结语:
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法国2021年的破产法改革,是其困境企业拯救法律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里程碑。改革呈现出几个鲜明趋势:一是强化预防,通过增强调解程序效力鼓励早期庭外重组;二是提升效率,整合程序、引入交叉强制批准以克服“钳制”问题;三是精细化平衡,通过强制分组、绝对优先规则和债权人最佳利益测试,在促进企业再生与保护债权人、股东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更精密的平衡;四是国际化接轨,主动吸收英美法系经验,并确保与欧盟规则深度融合。
对于我国而言,法国经验在多方面具有参考价值。例如,在建立和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细化重整计划表决分组以更精准反映不同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探索在严格条件下赋予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以挽救确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等方面,法国的制度设计与实践得失均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镜鉴。特别是在处理涉及跨境因素的复杂集团企业重整时,法国法院运用COMI规则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的实践,对于我国法院理解和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以及未来可能完善的跨境破产协作规则,亦具有重要的比较法意义。

古陈博 律师
► 现任职务: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州市侨界青年联合会会员
广州市多元解纷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番禺区归国华侨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顾问
广州市番禺区侨界菁英联合会监事
千篇万律系列活动常驻嘉宾
►教育背景: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刑诉方向)
► 擅长领域:
刑事领域:经济犯罪辩护
商事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争议解决、公司治理,涵盖房地产、制造业、零售、建材、电力等行业,擅长债权审查、财产确权及重整方案设计。
► 业绩简介:
刑事领域:
合办案件:黄某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协2024年度业务成果奖;
曾在经办的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商事领域:
参与某退市电力企业合并重整案破产信托业务;
作为股东代理人,参与珠海某大型民宿酒店强制清算案;
协助福建泉州地方国资委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主办某零售企业破产清算案,清理债权超两亿元。
► 学术成果:
《浅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思路修正及制度完善》(载《破产法实务》)
《ADR程序重整原因识别机制对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指引》(东南破产法论坛三等奖、破产法治·佛山论坛三等奖)
► 联系方式:18211395328(微信以及手机号,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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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古陈博
编辑|黄菱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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