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企业困境预防与债务重组法律体系中,保护计划与司法重整计划的批准程序是决定企业能否成功实现财务重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的核心环节。本部分将依据法国《商法典》及相关改革法令,系统解析计划制定、债权人协商、法院批准及后续执行的全流程实务要点。

一、 困境救助计划的制定与提交主体

法国法律根据启动的程序类型,对计划制定主体作出了明确区分,体现了不同程序下管理权配置的差异。

在保护程序中,计划的制定主体为债务人企业本身。企业应在法院指定的司法管理人的协助下,负责起草保护计划。该计划的拟定需以司法管理人前期制作的“经济与社会报告”为基础,该报告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前景及员工情况的诊断性文件。此安排旨在确保陷入困境但仍有生存能力的企业管理层,在专业支持下主导重整方案的构思,维持其业务经营的连续性。

在司法重整程序中,计划的制定职责则转移至法院指定的司法管理人。司法管理人在债务人企业的协助下,负责起草重整计划草案。这一设计源于司法重整程序通常适用于已陷入停止支付状态的企业,需要由中立的管理人更深入地介入以评估重整可能性并平衡各方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重整程序中,任何属于“受影响方分组”的成员,均有权提交一份竞争性的计划草案。然而,根据2021年9月15日法令实施的改革,在保护程序中,债权人已不再享有提交竞争性计划的权利。这进一步强化了保护程序下债务人主导重整进程的特征。

二、 计划的核心内容与法院审查标准

一份完整的计划草案必须包含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内容,这些内容亦是法院审查批准与否的关键依据。根据法国《商法典》,计划草案必须载明:

1.企业恢复活力的前景及为实现该前景拟采取的融资手段;

2.各方为实施计划所作出的现金出资承诺;

3.债务清偿的条件与方式,以及企业为确保履行而提供的任何担保;

4.就业水平与前景、企业持续运营的雇佣条件;若计划涉及经济性裁员,须明确为受影响的员工提供再就业协助与补偿的措施;

5.如涉及业务转让,需附上第三方对一项或多项业务的收购要约,并进行分析,同时说明拟关闭或新增的业务活动。

法院在裁决是否批准计划时,将基于司法管理人提交的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全面评估上述所有标准。同时,法院必须审查计划是否获得了已设立的受影响方分组的批准,以及相关程序规则是否得到遵守。

三、 债权人协商机制:

个人协商与分组协商

计划提交法院前,必须经过对债权人的协商程序。协商方式根据企业规模及是否设立“受影响方分组”而有所不同,这是2021年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个人协商

当困境企业未达到法定阈值或未自愿经法官批准设立分组时,适用个人协商程序。在此模式下,涉及付款条件变更或债务减免的提议,必须提交给每一位已在规定期限内向债权人代表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进行磋商。实践中,由司法管理人将债务清偿方案提交给债权人代表,后者负责收集每位债权人的答复。债权人自收到债权人代表函件之日起30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接受提议。

对于计划未更改其付款条件或计划一经法院批准即获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债权人代表无需对其进行协商,因其权益未受实质性影响。

(二)分组协商与“受影响方分组”制度

2021年改革以“受影响方分组”取代了原有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分组的设立在加速保护程序中是强制性的。在普通保护程序与司法重整程序中,当企业满足以下任一阈值时,也必须设立分组:

1.雇员超过250人且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欧元;或

2.年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

上述阈值需在集团层面进行整体评估。未达阈值的企业,亦可经司法法官批准自愿设立分组。

分组的设立由司法管理人负责,需基于客观、可验证的标准,确保同一分组内的成员具有充分的经济利益共同性。法律要求管理人至少应区分: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益的受影响方分组、无担保债权人分组以及权益将因计划而变更的股权持有人分组。此外,管理人必须考虑既存的债权人内部协议。

分组协商时,计划草案将提交给各分组进行表决。分组必须在提交后20至30日内进行投票,计划需获得参与投票成员所持债权或权益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通过。

四、 法院批准计划:

正常批准与跨组强制批准

(一)正常批准

当计划获得所有受影响方分组同意后,法院仍需进行审查以确保计划符合多项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保障企业的存续能力;确保同一分组内债权人待遇平等;以及通过“债权人最佳利益测试”,即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在计划中获得的清偿,不得低于其在计划被提请批准时若进入司法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

(二)跨组强制批准机制

当部分分组反对计划时,只要满足严格条件,法院仍可强制批准该计划,此即“跨组强制批准”机制。其适用条件包括:

1.计划已获得多数分组的批准,且其中至少包括一个由担保权人或清偿顺序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人组成的分组;或者,计划至少获得了一个由非股权持有人分组、或在清算程序中无权获得任何分配的分组以外的分组批准。

2.任何分组根据计划所获得或保留的权益,不得超过其债权或权益总额。

3.计划必须遵守“绝对优先规则”:如果一个分组投票反对计划,则该分组的成员必须在排序低于其、但根据计划有权获得支付或权益的分组获得任何分配之前,获得全额清偿。这意味着,反对计划的债权人分组必须优先于次级权益人获得足额补偿。

对于股权持有人,强制批准其反对意见的条件更为严格,主要限于达到前述规模阈值的大型企业,且计划必须保留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不得强制转让异议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若无法满足跨组强制批准的条件,在司法重整程序中,法院仍可裁定实施统一的债务延期清偿。而在保护程序中,若已设立分组且分组否决了计划,法院裁定统一债务展期的权力则受到限制。

五、 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结

法院批准计划的同时,将指定一名专员监督计划的执行。该专员通常由债权人代表或司法管理人担任,负责接收企业按计划应支付的款项并分配给债权人。若企业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专员可启动追偿程序,或在必要时申请终止计划。

计划的执行期限由法院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0年。当计划中的所有承诺均得到履行后,经监督专员、企业或任何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将出具证明,确认计划执行完毕并正式终结相关司法程序。

若计划草案最终被法院驳回,在保护程序中,经企业申请,法院可裁定将程序转换为司法重整程序。在司法重整程序中,计划的驳回则可能导致法院裁定启动资产转让计划,或最终转入司法清算程序。

六、 作为最后选项的司法清算程序

当企业复苏显然无望时,司法清算程序作为最后的法律选项被启动。其唯一目的是通过整体或部分转让企业资产,或逐项变卖资产,以清偿债务。

(一)启动与核心后果

企业出现停止支付状态后,其管理人必须在45日内申请启动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若在司法重整观察期内确认无复苏可能,程序可转为清算。清算程序的核心法律后果包括:

1.债务人失权:企业管理者保留某些权利但被剥夺全部管理权,公司的管理与代表权由清算人行使。

2.自动停止个别追偿:程序启动产生中止针对债务人企业的个别性诉讼与执行程序的效力。

3.债务到期:所有债务立即到期,除非法院为便利资产整体转让而允许经营活动继续。

(二)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主要有两种路径:

1.转让计划:旨在实现运营资产的整体转让,以维持经济活动与就业。法院设定投标期限,清算人组织招标。法院根据出价是否最能维持就业、清偿债务及具备最佳履行保障等标准选定受让人。转让计划无需债务人同意,且受让人须承担维持业务与雇佣的承诺。

2.资产逐项出售:当无法达成整体转让时,资产将由清算人在司法法官的监督下,通过协议出售、拍卖等方式逐项变卖,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资产处置所得将按照法定的清偿顺位分配给债权人。在所有资产变卖、债务依法清偿或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裁定终结司法清算程序。程序终结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综上所述,法国企业困境预防与债务重组法律体系呈现出以企业存续为导向、程序规则精细、注重利益平衡的特点。2021年的改革通过引入分组协商与跨组强制批准机制,进一步强化了程序的效率与可预见性,同时也对大型复杂企业的重组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机遇。对于参与跨国投资与重组业务的中国法律与商业实务界而言,深入理解这一制度框架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

古陈博 律师

► 现任职务: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州市侨界青年联合会会员

广州市多元解纷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番禺区归国华侨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顾问

广州市番禺区侨界菁英联合会监事

千篇万律系列活动常驻嘉宾

►教育背景: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刑诉方向)

► 擅长领域:

刑事领域:经济犯罪辩护

商事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争议解决、公司治理,涵盖房地产、制造业、零售、建材、电力等行业,擅长债权审查、财产确权及重整方案设计。

► 业绩简介:

刑事领域:

合办案件:黄某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协2024年度业务成果奖;

曾在经办的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商事领域:

参与某退市电力企业合并重整案破产信托业务;

作为股东代理人,参与珠海某大型民宿酒店强制清算案;

协助福建泉州地方国资委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主办某零售企业破产清算案,清理债权超两亿元。

► 学术成果:

《浅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思路修正及制度完善》(载《破产法实务》)

《ADR程序重整原因识别机制对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指引》(东南破产法论坛三等奖、破产法治·佛山论坛三等奖)

► 联系方式:18211395328(微信以及手机号,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

上述加盟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撰稿|古陈博

编辑|黄菱筠

审定|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