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直播电商行业灵活用工模式催生了大量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此类案件常因用工主体模糊、书面合同缺失等特点增加维权难度。本案中,电商主播李某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历经劳动仲裁被驳回全部请求、一审胜诉翻盘、二审维持原判的曲折历程,最终在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黄清坤律师、李冠雄律师代理下维权成功,为同类新型劳动争议提供了重要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背景:

未签合同离职维权,仲裁遇挫

2023年12月,李某经熟人介绍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面试后入职,担任电商主播,负责某音平台二手奢侈品包包直播销售及视频拍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位于广州市某区某商业区域(与公司注册地不再同一个区),实行指纹打卡考勤,需遵守公司直播排班及规章制度。薪酬约定为固定月薪加销售提成,由郑某个人微信按月转账发放,部分月份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2024年8月,受行业环境波动及监管政策调整影响,公司直播业务停滞,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于9月15日正式离职。

离职后,李某因公司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庭审中,公司代理律师抗辩:李某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出现“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名称,无法证明双方关联,主张李某实际为海南某商行(经营者同为郑某)提供劳动;直播依托的某音店铺登记在海南某商行名下(强调李某对此知晓),郑某的管理、发薪行为代表该商行,社保缴纳仅为“代缴”,且不能仅以公司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保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公司抗辩,认定现有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均无法有效证实劳动者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人身即经济从属性关系,驳回劳动者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策略:

锚定实质要件,重构证据链条

仲裁败诉后,李某基于信任,委托黄清坤、李冠雄律师提起一审诉讼。律师团队复盘后明确核心争议为“用工主体认定”,确定“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优先”的诉讼策略,认为劳动关系认定应聚焦人身、经济及组织从属性,而非经营载体表面形式。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律师团队制定三大诉讼方案:一是梳理整合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佐证事实劳动关系;二是论证郑某行为系代表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职务行为,通过其微信聊天中“公司”名义的管理表述强化用工主体指向;三是明确海南某商行及直播店铺仅为公司经营工具,反驳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公司强调为郑某个人租赁,与公司无关)、店铺登记信息等证据,指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海南某商行为关联企业且无证据证明海南某商行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进行了约定。

一审翻盘:

实质要件优先,采纳“工具说”观点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就用工主体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公司代理律师延续仲裁抗辩,强调李某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出现公司名称,主张以海南某商行对应店铺为用工主体。劳动者代理律师针对性反驳:劳动关系认定应以实质要件为核心,而非证据中是否出现公司名称;并提出“海南某商行仅为直播工具,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真实用工主体”的核心观点。

一审法院采纳了“工具说”的观点,认定:其一,双方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二,李某接受郑某直接管理,遵守考勤及排班制度,存在人身从属性;公司通过郑某微信稳定支付薪酬并为李某缴纳社保,存在经济从属性;其三,李某直播销售工作与公司经营范围高度契合,劳动成果归属于公司。关于海南某商行,法院认为其经营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相同、经营范围重合,且郑某未告知李某用工主体为商行,公司仅代表海南某商行为李某代缴社保。因此虽然李某开展直播活动的某音店铺注册主体并非公司,亦无法否定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确认双方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李某2024年1月21日至9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李某一审胜诉。

二审维持:

驳斥形式主张,锁定胜诉结果

一审判决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某全部诉求。公司代理律师继续强化全流程核心抗辩:李某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标注公司名称,缺乏直接关联依据;不能仅以公司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深化“形式优先”主张,认为直播店铺是电商行业核心经营单元,李某劳动服务直接指向海南某商行店铺,双方形成劳动给付关系,公司仅为协作方;更进一步提出,李某实际是与郑某个人建立劳务关系,而非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用工主体错误。

针对上诉,劳动者代理律师撰写了详细《代理词》发表代理意见,先集中回应公司的多重抗辩:一是驳斥“证据未出现公司名称否定劳动关系”的主张,明确劳动关系认定应聚焦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实质要件,用人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号开展管理、发放薪酬是实践中常见情形,不能以此否定用工实质;二是针对性反驳“李某与郑某为劳务关系”的主张,明确劳务关系的核心是双方地位平等、仅存在财产性给付关系,而本案中郑某的管理行为均代表公司,李某需遵守公司考勤、排班等规章制度,双方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和管理从属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而非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律师从四大维度进一步系统论证:一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客服与代理律师黄清坤的通话录音(证明员工张某通过该网络招聘平台与公司达成入职意向)及同团队员工张某的判决(张某的职位为“中控”,判决书虽尚未生效,但是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有辅助作用)作为参考依据,佐证公司以自身名义招聘直播团队的用工惯例,印证本案用工主体的指向性;二是厘清经营工具与真实主体关系,指出商行及抖音店铺是公司的经营工具,郑某微信中出现“买新店规避风险”等表述印证公司为实际操纵主体;三是强化管理与经济从属性,梳理郑某工作安排、考勤、发薪等完整证据,证明其行为代表公司,进一步否定劳务关系主张;四是夯实社保缴纳证明效力,强调公司“社保代缴”的主张无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郑某微信中对李某提出“离职”停保的说明,进一步印证劳动关系,最后引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支持法院以社保缴纳凭证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之一)。

二审法院最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确认,且提出上诉人未提交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新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维权诉求获最终确认。

案例启示:新型争议维权与企业用工警示

本案为直播电商行业劳动争议提供重要参考。需特别指出,李某能实现从仲裁败诉到一、二审胜诉的逆转,有赖于代理律师对证据的梳理与核心观点的提炼,实践中劳动者若证据不足,又无专业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极易败诉。从劳动者角度,律师提示应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入职前明确用工主体,妥善保管工资凭证、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遇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企业角度,本案警示企业用工方式日趋多样,但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规避用工责任,应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工方式、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如此才能获司法支持;同时需规范用工流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报酬、缴纳社保,避免法律风险,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黄清坤 律师

► 职务:广州美术学院艺术与人文学院艺术管理系艺术法课程客座教师、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文化艺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青年美术家协会理论委员会副主任。

► 擅长领域:文化艺术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

► 个人简介:2009年至2012年在广州某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艺术品及资产拍卖业务;2013年起从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在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与非诉法律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现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以诚信、专业、负责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与认可。

► 联系方式:18922439570

李冠雄 律师

► 个人介绍:李冠雄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经济纠纷。

► 联系方式:15521016300


上述加盟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撰稿|黄清坤、李冠雄

编辑|黄菱筠

审定|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