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全球商业环境日趋复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财务或法律困境的风险显著增加。为应对此类挑战,法国法律体系构建了一套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企业困境预防与破产处置程序。该体系以“早期干预、多元化解”为核心理念,区分为以协商为主导的“友好程序”和以司法强制力为保障的“司法程序”两大路径,旨在为处于不同危机阶段的企业提供适配的救济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保障就业及平衡各方债权人利益。本文将依据相关实务资料,对上述程序的框架、核心要素及实务应用进行系统性梳理与解析。
一、 整体程序框架:
友好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二元划分
法国企业困境处置机制呈现显著的阶段性特征,其基础逻辑在于根据企业危机的严重程度与紧迫性,匹配不同干预强度的法律程序。
友好程序,主要包括临时委托程序与调解程序,本质属于非公开的预防性协商机制。其核心特征在于保密性、自愿性与灵活性。程序由陷入困境或面临困境威胁的企业主动向法院申请启动,在法院指定的调解人主持下,与企业的主要合作伙伴及债权人进行协商,以期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该程序适用于企业尚未发生支付不能,或支付不能状态未超过法定期限的早期危机阶段,旨在通过私密、高效的谈判,避免危机恶化至必须司法介入的程度。
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重整程序与司法清算程序,是在企业危机深化、特别是已陷入支付不能状态时,由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的公开性、强制性程序。其核心特征在于司法主导性、程序公开性与效力普遍性。法院通过任命管理人、债权人代表等角色深度介入企业经营管理与债务清理,并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此程序旨在通过公权力介入,在保障程序公正与透明的前提下,挽救仍有存续价值的企业或有序清算其资产。
两类程序并非相互割裂,而是构成了一个动态、可转换的处置链条。友好程序常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步骤”或“试金石”,其协商成果可为后续司法重整计划的制定奠定基础,甚至通过“预重整出售”等机制实现程序间的无缝衔接。
二、 友好程序:
以协商为核心的早期危机干预机制
(一) 程序类型与基本定位
1.临时委托程序:启动条件最为灵活,法律未明确定义其适用的具体困境类型。实践中,只要企业能够证明其面临或受到可能损害其业务的任何性质的困难威胁,且未处于支付不能状态,即可申请。该程序无固定期限限制,直至达成解决方案或企业状况发生变化。
2.调解程序:适用于面临实际或可预见的法律、经济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且该企业未处于支付不能状态,或支付不能状态未超过45个日历日。该程序最长持续时间为4个月,经调解人请求可延长至5个月。
(二) 启动与运行核心要点
1.申请主体:仅能由企业的法定代表自愿向具有管辖权的商事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或法院无权主动开启。
2.程序保密性:此为友好程序的关键优势。所有参与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程序启动信息仅限通知法律规定的极少数主体(如公司法定审计师),通常无需告知供应商、客户或社会与经济委员会,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商誉和日常经营的负面影响。
3.管理层地位:企业经营管理权保持不变,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4.债权清偿:程序本身不产生中止债权人个别诉讼的效力,债权人原则上仍可采取法律行动追索债权。然而,法律规定,仅因开启友好程序而增加债务人义务或规定合同终止的条款无效。实践中,取得债权人对中止行使权利的豁免是推进谈判的绝对前提。
(三) 协商成果及其效力
友好程序的目标是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方式可包括债务展期、减免,以及股东的新资金注入。
1.协议性质:谈判基于自愿原则,未参与协商或不同意协议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但债权人的拒绝可能迫使企业转入司法程序,而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可能施加更严厉的债务调整条件,这对债权人构成一种现实的谈判压力。
2.司法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寻求法院的确认,分为两种形式:
确认书:由法院院长出具,使协议在当事人间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仍保持保密。
批准令:由法院经听证后出具,程序转为公开。批准需满足严格条件,包括企业未支付不能、协议能确保企业持续经营且不损害未签署方债权人利益。
3.新资金优先权:此为调解程序特有的重要激励工具。在获得法院批准的调解协议框架下,为企业提供新融资的债权人享有“新资金优先权”。若企业后续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此类债权将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受偿,且不得在重整计划中被减免或展期超过计划通过之日。此特权旨在鼓励外部资金在危机早期介入。
4.预重整出售:调解人可受委托在企业进入支付不能状态前,预先组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方案。该方案在后续司法重整或清算程序启动后,可经快速程序获得法院批准,从而极大加速资产处置进程,提高重整成功率。此机制结合了友好程序的保密性与司法程序的确定性优势。
(四) 程序优势与局限
优势在于管理权保留、程序保密、灵活性强,对业务干扰小,适用于债权人数量有限、可通过协商解决的早期困境。
局限在于缺乏强制性,调解人无强制债权人参与谈判或中止诉讼的权力。程序的成败高度依赖于主要债权人的合作意愿及企业的现金流能否支撑整个谈判期。
三、 司法程序:
以法院为主导的正式重整与清算机制
当企业危机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特别是已发生“支付不能”时,司法程序成为必要的法律途径。
(一) 主要程序类型
1.司法重整程序:适用于尚未支付不能但面临无法自行克服的困难的企业。其目标是制定并执行重整计划,维持企业生存与就业。
2.司法清算程序:适用于已处于支付不能状态且无重整可能的企业。其目标是有序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二) 关键参与主体及其职能
司法程序涉及多方专业角色,共同确保程序公正、高效进行。
1.司法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其职责根据程序阶段和法院指令而定,可能包括监督债务人管理、协助债务人经营或全面接管企业部分或全部管理职能。其主要任务包括分析企业状况、协助或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决定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等。
2.债权人代表:法院强制指定的角色,代表全体债权人的集体利益。负责接收、审核债权申报,编制债权清单,并负责在清算程序中作为清算人变现资产、分配财产。
3.债权人监督员:由债权人申请、法院任命(最多5名),协助债权人代表和司法法官监督程序,并在必要时代表债权人集体利益行事。
4.司法法官:程序的“指挥者”,负责监督程序快速进行,保护各方利益。其拥有广泛的调查权、信息获取权,并负责裁决债权确认等争议。
5.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享有重要的知情权、咨询权,并在特定情况下(如企业近期曾进行友好程序)拥有对管理人、债权人代表人选提出异议或建议的专属权力。
6.员工代表:程序启动后必须指定,代表员工利益参与听证并行使相关权利。
7.国家跨部委工业重组委员会:在涉及重大复杂重组时介入,协调各方寻求工业、社会和财务解决方案。
(三) 程序核心阶段:观察期与计划制定
以司法重整程序为例,其核心阶段为“观察期”。在此期间:
1.法院任命相关机构,对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前景进行全面诊断。
2.企业原则上继续经营,但重大资产处分等行为需经司法法官批准。
3.司法管理人或债务人在此期间制定重整计划,内容可包括债务展期、减免、债转股、资产出售、引入新投资者等。
4.重整计划需依法分组由债权人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即使未获所有表决组通过,法院仍可强制批准该计划。
四、 程序选择与衔接的实务考量
选择何种程序,是应对企业困境的首要战略决策。实务中需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1.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已发生“支付不能”是区分适用友好程序或某些司法程序的法律红线。企业的现金流能否支撑协商期间的全部运营支出,是友好程序能否推进的现实基础。
2.债权人结构与合作意愿:友好程序的成功依赖于关键债权人的配合。若债权人数量众多、意见分歧大,或有关键债权人拒绝合作,则司法程序的强制约束力可能更为有效。
3.对业务保密性与连续性的需求:若需绝对避免负面信息泄露对业务造成冲击,友好程序的保密性优势显著。
4.重组的复杂程度与紧迫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转型或需要快速锁定交易(如预重整出售)时,需设计友好程序与司法程序的组合策略与衔接时点。
法国企业困境处置法律体系通过友好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机结合,提供了从早期预防到最终清算的全流程解决方案。其制度设计体现了鼓励当事人尽早自救、通过协商自愿重组优先的原则,同时也为协商失败或危机严重的案件备具了强有力的司法干预工具。近年来,为应对经济环境变化(如新冠疫情)及欧盟指令改革,该体系不断演进,强化了早期预警机制、新资金优先权保障及程序间衔接效率。对于企业及其顾问而言,深刻理解不同程序的启动门槛、核心特征、优势局限及转换节点,是制定有效危机应对方案、平衡保护企业营运价值与债权人权益的关键。成功的重组不仅依赖于法律程序的正确适用,更取决于各利益相关方在专业中介协助下的务实谈判与对共同目标的追求。

古陈博 律师
► 现任职务: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州市侨界青年联合会会员
广州市多元解纷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番禺区归国华侨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顾问
广州市番禺区侨界菁英联合会监事
千篇万律系列活动常驻嘉宾
►教育背景: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刑诉方向)
► 擅长领域:
刑事领域:经济犯罪辩护
商事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争议解决、公司治理,涵盖房地产、制造业、零售、建材、电力等行业,擅长债权审查、财产确权及重整方案设计。
► 业绩简介:
刑事领域:
合办案件:黄某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协2024年度业务成果奖;
曾在经办的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商事领域:
参与某退市电力企业合并重整案破产信托业务;
作为股东代理人,参与珠海某大型民宿酒店强制清算案;
协助福建泉州地方国资委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主办某零售企业破产清算案,清理债权超两亿元。
► 学术成果:
《浅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思路修正及制度完善》(载《破产法实务》)
《ADR程序重整原因识别机制对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指引》(东南破产法论坛三等奖、破产法治·佛山论坛三等奖)
► 联系方式:18211395328(微信以及手机号,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





上述加盟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撰稿|古陈博
编辑|黄菱筠
审定|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