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预打包”式加速

金融保障程序制度述评

为应对大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的紧迫需求,并借鉴美国破产法第11章程序的经验,法国立法者于2011年3月1日通过《银行与金融监管法》及其配套法令,在《法国商法典》中正式引入了“加速金融保障程序”。该程序旨在为面临少数金融债权人异议的困境企业,提供一个快速实施预先协商重组计划的法定框架,是对实践中已出现的“预打包”重组模式的法律确认与规范。

该程序的创设具有深刻的实践背景。在法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中,预防性破产程序如“委托管理”与“和解”程序要求债权人一致同意,而普通的保障程序虽允许以债权人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重组计划,但其自动中止效力及较长的时间框架往往与企业的紧急商业需求不相容。因此,实务界曾尝试将两种程序结合,即在和解程序中达成重组计划后,为压制少数反对债权人而转入普通保障程序。此种做法虽能达到目的,却导致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被自动中止,且程序耗时过长。加速金融保障程序正是立法者为回应这一实践困境、提高重组效率而进行的针对性革新。

该程序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体现了立法者审慎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立场。首先,债务人必须已处于“和解”程序之中,这意味着企业已面临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经济或财务困难,但尚未达到现金流破产的支付停止状态。其次,债务人须已达到一定规模,即拥有至少150名雇员或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欧元,此门槛旨在确保该程序适用于具有相当社会与经济影响力的企业。程序的启动依赖于法院在审查和解程序中的调解员报告后作出裁定。

加速金融保障程序的核心特征在于其适用范围与流程设计的特定性。其一,程序的参与主体严格限定于金融债权人,包括信贷机构和债券持有人。仅由这两类债权人分别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对重组计划进行表决。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货物与服务供应商被完全排除在程序之外,他们既无权组成委员会,也无权参与投票。其二,供应商的债权将根据其原有合同条款获得偿付,包括程序启动前产生的债权。这构成了对破产程序中普遍适用的自动中止原则的重大例外,其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债务人企业的业务运营不受干扰,维持其持续经营能力。

在程序流程上,该制度体现了显著的“加速”特性。由于重组计划已在之前的和解程序中准备就绪,债权人委员会必须在极短的八日期限内对计划作出表决,这远少于普通保障程序规定的十五日期限。表决规则与普通程序一致,即需要获得参与投票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所持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值得注意的是,未受重组安排影响或将被全额偿付的金融债权人或债券持有人无权投票,此规则旨在确保表决结果真实反映受影响债权人的意志。此外,改革后,委员会通过的重组安排必须“考虑”程序启动前已达成的债权人内部及次级协议,并对期末一次性偿还贷款在重组计划中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

法院对程序的监督与批准是最终环节。自加速金融保障程序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法院须对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的重组计划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与否的裁定。一经法院批准,该计划将约束所有金融债权人及债券持有人,包括持异议的少数债权人。若法院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程序即告终止,债务人可另行启动其他适当程序。整个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监督,该管理人通常由原和解程序中的调解员担任,保证了程序的连贯性。

综上所述,法国加速金融保障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它通过限缩程序参与主体、排除供应商的自动中止效力、大幅压缩决策时限等方式,显著提升了大型金融债务重组的效率与可预测性,为企业维持运营、实现再生提供了关键的法律工具。该程序也反映了法国立法者敏锐回应市场实践、灵活修正传统法律原则的能力。当然,该制度仍存在其特点,例如未在委员会内部对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进行区分。总体而言,该程序为处理涉及复杂金融债权结构的企业困境提供了专门化的高效路径,其立法思路与具体规则对于理解现代债务重组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古陈博 律师

► 现任职务: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州市侨界青年联合会会员;

“千篇万律”系列活动常驻嘉宾。

►教育背景: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刑诉方向)

► 擅长领域:

刑事领域:经济犯罪辩护

商事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争议解决、公司治理,涵盖房地产、制造业、零售、建材、电力等行业,擅长债权审查、财产确权及重整方案设计。

► 业绩简介:

刑事领域:

合办案件:黄某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协2024年度业务成果奖;

曾在经办的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商事领域:

参与某退市电力企业合并重整案破产信托业务;

作为股东代理人,参与珠海某大型民宿酒店强制清算案;

协助福建泉州地方国资委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主办某零售企业破产清算案,清理债权超两亿元。

► 学术成果:

《浅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思路修正及制度完善》(载《破产法实务》)

《ADR程序重整原因识别机制对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指引》(东南破产法论坛三等奖、破产法治·佛山论坛三等奖)

► 联系方式:18211395328(微信以及手机号,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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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古陈博

编辑|黄菱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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