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底,是伴随终身的人生污点。一旦被定罪,不仅个人征信、就业、考公彻底受限,影响长远发展。

在绝大多数人认知里,盗窃立案后难逃刑事处罚,但近日,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曾伟国、林金亮律师承办一起盗窃案,承办律师穷尽案件有利细节、精准适用法律、检索同类判例,全力开展不起诉辩护,最终成功让当事人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实现实质无罪,避免了当事人背上刑事案底。

案情回顾:

酒后临时起意,险些背负终身案底

当事人张某与被害人系前同事、多年朋友,二人在生日聚餐饮酒后,张某一时糊涂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手机。

案发短短20分钟,被害人发现后当场索要,张某立刻主动归还手机,未造成被害人任何财产损失。但被害人后续报警,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张某本是拥有稳定工作的在职人员,无前科劣迹、本科学历,初入社会不久,属于典型的青年初犯。一旦被起诉定罪,不仅会直接被公司辞退,未来就业、出行都会受到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家属万分焦急,第一时间委托我所律师介入辩护。

尽责办案:

抽丝剥茧,挖掘全部从轻有利细节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稳定当事人焦虑情绪,案件到检察院后全面调取卷宗、酒店监控、讯问笔录等全部案件材料,仔细核对监控视频,跳出“涉案事实清楚就无法脱罪”的思维误区,深挖极易被忽略的案件关键细节:

1. 依法认定自首:被害人报警后,张某并未逃离现场,原地等候民警抓捕,全程配合调查、无任何反抗,归案后从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法定自首认定条件,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并未将该案情进行记录,经过反复与公诉机关沟通,最后获得采纳。

2. 全额赔偿化解矛盾: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联系被害人,诚恳致歉并全额赔付损失,反复沟通取得被害人谅解,顺利出具书面谅解书,完成刑事和解,彻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 厘清主观恶性极低:本案并非预谋盗窃,属于酒后一时贪念的偶发行为,且案发极短时间内主动归还财物,客观上没有造成财产损害,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

4. 梳理当事人人身情况:核实张某一贯品行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有固定职业与收入,再犯罪风险极低,符合轻罪案件教育挽救司法导向。

精准辩护:

法理+判例双重支撑,打动办案机关

1. 精准援引司法解释,锁定不起诉法律依据

紧扣盗窃刑事案件专项司法解释、刑诉法相对不起诉条款,明确本案涉案金额虽达到入罪标准,但同时满足自首、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损失多项从宽情节,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2. 贴合少捕慎诉司法政策

结合最高检轻罪治理理念,向检察机关阐明:对于熟人之间酒后偶发小额侵财案件,当事人已彻底弥补损害、认罪悔罪,应当秉持刑罚谦抑性,避免微小过错导致终身标签化,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初衷。

3. 类案同判,统一司法尺度

针对性检索浙江、重庆、天津多地同类型不起诉生效判例,多起涉案金额5000元左右、情节高度相似的盗窃案件,检察机关有作出不起诉决定。将类案裁判尺度完整附卷提交,为办案人员提供明确参考。

圆满结果:

不起诉=实质无罪,保全一生清白

经多轮和检察官沟通、补充书面辩护意见,承办检察院全部采纳我方辩护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律师结语

大众普遍认为:只要犯罪事实成立,辩护便无力回天。但真正专业的刑事辩护,从来不是否认客观事实,而是在法律范围内,深挖每一处细微有利情节,用严密的法律逻辑、详实的证据材料,厘清主观恶性、社会危害,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关乎一个人的前途、一个家庭的安稳。广东金辩律师始终秉持专业深耕、尽责细致、法理兼顾温情的办案理念,不放弃任何一线希望,穷尽一切合法途径,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每一份清白与希望。

曾伟国 律师

► 个人简介:曾伟国律师,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2年进入律师行业,执业十年资深律师。从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及重大商事诉讼,主办案件数百件,办案效果出众,曾成功办理众多经典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取保候审、缓刑、撤销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法院裁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等优秀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赞誉。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商事诉讼;

► 联系方式:13145712203 (微信以及手机号,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

林金亮 律师

► 个人介绍:林金亮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有近十年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办案认真、细致,善于庭前研究以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从而取得庭上法官信任。担任执业律师以来,经办了大量刑事辩护、劳动争议、买卖合同、交通事故、不当得利等诉讼案件。曾受邀作客广东广播电台城市社区栏目、广州老年大学等讲解法律问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受到当事人高度认可,曾被当事人赞誉为“公理之下,正义不朽”。

► 联系方式:159 7555 2852


上述加盟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撰稿|金辩刑事专业委员会

编辑|黄菱筠

审定|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