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11月3日,在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举办“《建工司法解释二》视角下的造价鉴定重构”展开专题分享讲座,特邀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朱学权先生主讲,从显性条款讲到隐性条款,再讲到极其隐蔽的规则,最后落到"专家辅助人"这个近年兴起的专业角色。
对建工律师、造价工程师和发承包双方来说,这份司法解释几乎决定了每一个价款争议的走向。但真正值得注意的,往往不是写在明面上的条文,而是条文背后与工程实践、行业惯例、司法判例之间的张力。
主讲人介绍

朱学权
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
造价工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中国贸促会建设行业调解员
01 固定价格真的"固定"吗?
——第九条的边界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又以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材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价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听起来很清楚,但工程实践中争议极大。
第一个问题:固定价格的"固定",究竟固定什么? 是"无论发生什么都不调",还是"约定风险范围内不调"?
朱学权在讲座中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可调价格合同的调整因素,反向推导为固定价格合同的不可调整因素。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条列举的调价因素,针对的是可调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判断界限,是当事人约定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内不调,风险范围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调整。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行业惯例里普遍存在"5%红线"?
从13清单、24清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到原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级造价师考试教程,再到各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几乎都默认了一个规律:材料单价涨跌幅在基准价±5%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的部分据实调整。
这不是司法解释直接写的数字,而是工程实践、示范文本和司法判例共同沉淀出来的行业共识。
第三个问题:材料涨价损失和物价波动调差,是一回事吗?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24号裁定明确区分了这两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期间材料涨价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属于索赔范畴,不属于工程价款结算。索赔不受合同中价格风险分担条款的约束。
换句话说,"调差"是价款问题,"涨价损失"是索赔问题,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举证逻辑和计算方式完全不同。

朱学权 专题讲座现场
02 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怎么算钱?
——第十条的方法之争
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但价款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这条规定看似简单,但背后是一场持续多年的计价方法之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刊载的"隆豪公司诉方升公司"案,是这个领域的标杆判例。案件中,施工方已完成全部土建工程,发包方中途单方解除合同。法院对比了三种计价方法:
🌟方法一:合同约定价与定额预算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结果是违约方反而多得910余万元;
🌟方法二:已完工期与总工期的比值作为系数,乘以合同总价——结果明显高于已完工程对应的定额预算价,对发包方不公;
🌟方法三:直接按政府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结果与合同约定总价仅相差36万余元,最接近当事人预期。
最高院最终选择了第三种方法,并强调:不能简单地按定额算,也不能机械地按比例折算,而要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
但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并不完全统一。江苏、北京、广东等地高院更倾向于"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而不是直接走定额。这也意味着,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不同的计价路径。
03 财政评审卡住了,还能申请鉴定吗?
——第十三条的突破
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是很多承包人期待已久的条款。它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 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
•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更关键的是"合理期限"的认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这意味着,"财政评审还没出来"再也不能成为无限期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一年是法律划出的硬线。

讲座现场:建工司法解释二与工程实践的对话
04 合同无效,"罚款"还算数吗?
——第十一条的隐性规则
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这条看似不起眼,但藏着一个重要的实务问题:合同无效情形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罚款",属于违约金还是结算办法?
如果定性为违约金,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也无效,不能直接参照适用;如果定性为结算办法,就可以参照适用。
这直接决定了无效合同项下,发承包双方主张扣款或索赔的法律基础。
05 法院发现违法分包,会发生什么?
——第二十二条的隐蔽影响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这条规定看起来与造价争议无关,但它的影响极其深远。
对施工方来说,一旦案件进入诉讼,自身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可能被法院移送行政机关,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对发包方来说,发现严重质量问题也有了更明确的司法通道。
诉讼不再只是"算钱",还可能触发行政和刑事后果。 这是建工纠纷中极其隐蔽但真实存在的风险。
06 从造价鉴定到专家辅助人:专业人的新战场
讲座最后一部分,朱学权律师把视野从司法解释条文拉回到实务操作:当造价鉴定意见成为案件核心证据时,律师和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数据显示,90%以上的施工合同纠纷与工程造价相关。进入诉讼后,法律问题与专门性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法院高度依赖造价鉴定意见。但鉴定意见专业技术性强,当事人很难提出实质性的有效质证意见,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明要求极高。
这就是"专家辅助人"兴起的背景。
专家辅助人不是鉴定人,而是由当事人聘请、就专门性问题出庭说明的专业人士。他的作用不是替代鉴定,而是帮助法官理解技术问题、对鉴定意见提出有依据的质证意见。
讲座中分享的某公路项目案例很有代表性:合同价12.15亿,财政评审迟迟不出结论,承包人起诉后申请造价鉴定。在鉴定征求意见稿阶段,专家辅助人就介入了——从"落地改高架"支架增加费用、土方增运距等单列事项切入,逐项比对鉴定口径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最终影响了鉴定意见书的形成,并为二审上诉策略奠定了基础。
朱学权总结道:专业律师的核心能力,是同时具备法律、造价、事务三种思维。"、"与"+"的区别,"或"与"和"的区别,往往就藏在鉴定意见的某一个数字里。
讲座还提到了建设工程诉讼数字化的趋势:三维激光扫描、无人机倾斜摄影、BIM技术,正在把施工现场的真实情况用数据固定下来,让法官能在最短时间内看懂工程现场。

专业的交流,往往从一个具体的数字开始
《建工司法解释二》对造价争议的影响,远不止几条明文规定。
固定价格的边界在哪里、合同解除后怎么计价、财政评审能不能无限期拖延、合同无效后扣款还算不算数、诉讼中发现违法分包会触发什么后果——每一个问题都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金额。
而当鉴定意见越来越成为建工案件的"证据之王",专家辅助人也从一个边缘角色,变成了专业律师团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对建工领域的从业者来说,理解司法解释的显性规则只是起点,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往往是那些隐藏在条文背后、与行业惯例和司法判例交织在一起的"暗战场"。

参会人员大合照

金辩所坐落于广州城市天际线核心高地,坐拥小蛮腰、琶洲新城、猎德大桥两岸一线江景。从初创时20余名律师,发展至如今近 140 名律师、全员 160 余人的百人规模律所,每一步成长,都离不开全体金辩人的坚守与实干,也离不开社会各界客户、友人的信任与鼎力支持。


Part1
执业律师
Practicing Lawyer
包括转至本所的执业律师和实习期满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办公场地优惠政策
●承租卡座,第一年免租,第二年创收达标免租。
●承租办公室,第一年创收达标免租,第二年创收达标免租 50%。
晋升合伙人政策
按律所政策考核并晋升为合伙人。
专业委员会任职和扶持
按政策参选专委会职务。
其他优惠政策
●免费使用共享卡座;
●按律所政策免收管理费。

Part2
先锋人才
Pioneering Talent
➤个人年创收 200-500 万;
➤专业领域有影响力或高知名度;
➤经管委会讨论决定
办公场地优惠政策
自由挑选律所办公室,第一年创收达标免费,之后每年创收达标均免租 50%。
晋升合伙人政策
依申请可直接晋升为一级合伙人,享有优先晋升高级合伙人的权利。
专业委员会任职和扶持
●可在律所相关专委会担任顾问主任或主任一职;
●创收达标则律所给予其所在专委会 2-5 万自由支配的专委会发展基金。
其他优惠政策
●创收达标则终身免收律所管理费;
●依申请可参选和选举律所管委会成员;
●免费使用共享卡座;
●授予先锋人才荣誉证书。
Part3
领军人才
Leading Talent
➤ 个人年创收 500 万以上;
➤ 专业领域有影响力或高知名度;
➤ 经管委会讨论决定。
办公场地优惠政策
自由挑选律所办公室,每年创收达标均直接免租。
晋升合伙人政策
依申请可直接晋升为一级合伙人,享有优先晋升高级合伙人的权利。
专业委员会任职和扶持
●可在律所相关专委会担任顾问主任或主任一职;
●创收达标则律所给予其所在专委会 10 万以上自由支配的专委会发展基金。
其他优惠政策
●律所为其匹配行政专员;
●创收达标则终身免收律所管理费;
●依申请可参选和选举律所管委会成员;
●免费使用共享卡座;
●授予领军人才荣誉证书。

上述加盟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Part4
律所介绍
Law Firm Introduction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系经司法部核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市 CBD 核心 —— 珠江新城甲级写字楼环球都会广场 65 楼,属于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家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及政策优势,广泛引进各类法律专业人才和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民商事纠纷 (经济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等一站式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金辩律所拥有一流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执业律师大多数毕业于中国及国外知名法学院校,部分律师兼具司法、行政、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大型企业工作经验。金辩律师具备良好职业素养及深厚法律功底,兼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分析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能有效帮助客户保障权利、解决纠纷。

01
争议解决
DISPUTE RESOLUTION
02
刑事辩护
CRIMINAL DEFENSE
03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REAL ESTATE
04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MARRIAGE AND FAMILY LEGAL SERVICES & INHERITANCE OF WEALTH
05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06
公司法律
COMPANY LEGAL SERVICES
07
劳动与社会保障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08
公共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
PUBLIC LEGAL SERVICES & SOCIAL RESPONSIBILITY
● 持有律师执业证,执业满 3 年或以上;
● 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热爱律师职业且有高度的工作热情;
● 无相关行政处罚及不良从业记录;
● 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较强团队管理能力者优先;
● 拥有一定的业务资源和创收能力。
● 持有律师执业证;
● 具有一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具备独立办理诉讼案件能力,有一定的案件来源;
● 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和专业知识,较强的写作能力;
● 具有踏实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责任心强;
● 无相关行政处罚及不良从业记录。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65楼
电话:(020) 38802132
营业时间:09:00 - 12:00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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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高雨婷
编辑|高雨婷
审定|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