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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警官学院完成本科学业,并先后曾在中山市某基层派出所及广州市某基层法院积累实务经验及工作经验、高级企业合规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警律协作”法律服务团成员。
刑事辩护业务、企业复杂民商事诉讼及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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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裁判文书编号为),侦查机关核定的偷逃税额接近248万(偷逃税额250万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吴炫毅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通过逐一比对税额计算,剔除了大部分的偷逃税额,并在法院审理阶段成功判处缓刑。家属极为满意并赠与锦旗。
2、姚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在侦查机关核定偷逃税额为300多万(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下,仍在法院审理阶段争取到缓刑的极好结果。
3、邓某某所涉强奸罪一案,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吴炫毅律师通过为其争取到自首及犯罪未遂两项关键从轻情节,成功将法定刑期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最终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4、莫某某抢劫罪(后变更罪名为窝藏罪)一案,在审查起诉环节,经过详细阅卷后,吴炫毅律师的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窝藏罪追究责任”。这一辩护观点获得检察院采纳,罪名成功变更为窝藏罪,使得法定刑期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最终被告人莫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5、张某某强奸罪无罪撤案一案中,吴炫毅律师于侦查初期便介入处理。通过依法进行刑事会见并详细了解案情后,吴律师认为该案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随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该意见获得采纳,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吴炫毅律师进一步与侦查机关深入沟通,多次重申无罪撤案的法律依据,最终推动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决定。
6、叶某某受贿罪一案,受贿金额200多万,在介入辩护之前,检察院已经提出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段迅速介入,通过全面审阅全案九十余册卷宗,重点提出:“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应以自首论”,论证犯罪线索与违纪线索的法律内涵区别, 并重点剖析了办案机关初步线索与当事人所供犯罪事实之间的差异,最终该观点被法庭采纳,并认定自首。刑期由五年六个月减至四年,家属对此深感满意。
7、杨某某控告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杨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以投资为名向其借款240余万元后无法偿还,杨某某数次独自向警方报案,均因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未被受理。在杨某某委托吴炫毅律师后,吴律师主要从“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两大方面入手,进行论证并收集相关证据,随后陪同当事人至派出所提交控告。经民警认真审核证据,当日即予受理并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8、刘某某开设赌场罪案,介入辩护后,成功将罪名从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后经多番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同意不起诉。